山東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
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對陽光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評審專家庫制度,保證評標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評審質量,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采購監督暫行辦法》及專家庫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加服務平臺評標評審活動的專業人員。
專家從事和參加陽光采購活動評標評審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服務平臺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中心負責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使用,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設專家庫,對專家入庫資格進行審核,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二)抽取和選定專家,對專家的評標評審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專家進行評價與培訓。
第二章 專家入庫管理
第五條 專家庫的專業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設置。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承諾在評標評審活動中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服從管理;
(二)精通專業業務,熟悉行業情況,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5年并具有高級職稱資格,或者具備同等專業水平;
同等專業水平是指具有公認的能證明相應專業水平的證書、研究成果、工作業績等;
(三)熟悉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熟悉評標評審業務,熟練使用計算機;
(四)沒有違法失信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退休前職務為企業中層以上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自愿以獨立身份參加陽光采購服務平臺評標評審活動,認同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的各項管理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特殊專業或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入選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入庫時應按要求在網上注冊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
(二)學位、學歷證書;
(三)職稱資格證書(包含封面、姓名、照片、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公章等頁面),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包含封面、姓名、照片、專業、職業資格、公章、注冊變更單位、延續注冊等頁面);
(四)單位(協會、商會等)推薦表(退休人員到原工作單位開具推薦表);
(五)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專家應當依據本人從事的工作、職稱專業、注冊執業資格專業,按照《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發改法規〔2018〕316號)規定的專業劃分,正確填報評標評審專業類別。每個專家可申報的評標評審專業不得超過3個(1個主評專業、2個副評專業)。
第八條 中心將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入庫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服務平臺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九條 專家信息有變更的,應及時變更,重新提交審核。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入選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評標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采購當事人聘請,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
(二)對企業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三)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標評審勞務報酬;
(五)推薦中標或成交入圍供應商的表決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參照《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勞務報酬標準》(魯財采〔2017〕28號)執行。
第十三條 評標評審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企業采購工作提供客觀真實、公正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遵守評標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透露評標評審情況;在規定的應回避情形下,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三)向采購當事人反映評標評審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按時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對所提出的評標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五)積極協助、配合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六)參加中心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的學習和培訓;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專家抽取管理
第十四條 中心建立專家庫管理系統,相應工作人員具有管理權限,并設置專家網絡抽取終端,具備電腦隨機抽取、語音自動通知、密封打印名單等功能。通過網絡抽取終端進行專家的抽取。
第十五條 專家網絡抽取終端原則上由中心工作人員使用,確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使用抽取的,應登錄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進行采購項目的登記,必要時需在中心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六條 專家抽取原則上應當在評標評審活動開始前半天或前1天從專家庫中抽取,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
第十七條 專家的抽取主要采取隨機抽取、定向抽取、直接指定等多種方式。隨機抽取時可對專業要求、地域要求等進行設置;定向抽取可在合規條件下設立特定限制條件;對技術復雜、評審專業要求高的采購活動,也可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選取專家。
第十八條 專家抽取后采用語音自動通知系統通知專家,告知評標評審的地點和時間,但不告知具體評標評審項目及采購人名稱等信息?!?/span>
第十九條 專家確定后,專家庫管理系統對抽取過程、最終確定的結果、參與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留痕記錄,參與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采購人與中心審核確認后,應重新抽?。?/span>
?。ㄒ唬┮殉槿〉膶<遗c評審的項目有利害關系,可能會妨礙公正評審;
?。ǘ┯捎谠u標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為導致評標評審結果無效,評標評審活動需重新組織;
?。ㄈ┮殉槿〉膶<椅茨軈⒓釉u標評審活動或未能按時完成評標評審任務。
第二十一條 專家履行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袒蚱渲饕撠熑说慕H屬;
(二)與供應商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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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發現自己與報名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中心及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發現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立即終止其評標評審活動,已完成評審活動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二條 預定的評標評審時間開始后,出現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充抽取專家。無法及時補足專家的,中心應當停止評標評審相關工作,妥善保存響應文件,擇期重新按程序組織評標評審。
第二十三條 專家在評標評審期間應嚴格遵守有關紀律,將手機等通訊工具交中心統一保管。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標評審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專家應就評標評審事項提出明確意見,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或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并對所提出的評標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五章 專家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心建立健全專家庫和專家的配套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專家庫的運維和使用、專家的培訓與考核等,以此來加強對專家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心建立專家培訓制度,統一組織對入選專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評標評審相關業務知識等及職業道德的培訓。對專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培訓,并對培訓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中心建立專家綜合考核制度,對專家的工作態度、專業水平和評標質量等情況進行日??己撕湍甓染C合考核。
第二十八條 中心建立專家個人信用檔案,并建全專家誠信評價體系。將其評標評審情況、培訓考核結果、考核情況等納入專家誠信評價體系。
第二十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失信記錄,納入專家誠信評價體系,在一年內發生兩次失信記錄的,中心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不得再從事服務平臺評標評審工作:
(一)不認真履行評審義務,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正當行為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評標評審的;
(三)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評審活動正常進行的;
(四)不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評標評審標準和方法評標,或使用采購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評審標準和方法評審的;
(五)應當回避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六)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簽字,且沒有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的;
(七)對依法應當否決的事項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八)不遵守服務平臺管理規定,違反評標評審紀律破壞評標評審秩序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的;
(二)私下接觸供應商的;
(三)收受供應商、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務和其他好處的;
(四)詢問采購人代表傾向性意見的;
(五)泄露評標評審文件、評標評審情況、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評標評審項目及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評標評審結果的行為。
(七)通過技術手段發現存在評標效能較低、評標主觀性較強和串通投標嫌疑較大的。
第三十一條 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蚪K止專家資格:
?。ㄒ唬┮驑I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再適宜繼續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
?。ǘ┮蚰挲g、健康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評審工作的;
(三)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適宜擔任評標評審工作的;
(四)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評審專家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擔任評標評審專家的?! ?/span>
第三十二條 由于專家個人違規行為給采購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中心服務平臺專家庫的運行、管理、使用等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中心舉報。
第三十四條 參與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專家的,由中心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中心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不當行為干預陽光采購工作的,由監督管理部門給與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由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