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山東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山東產權交易集團)(以下簡稱“山東產權”)陽光采購服務市場體系建設,規范對陽光采購服務平臺分平臺(以下簡稱“分平臺”)的運營管理,根據《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采購監督管理辦法》等文件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陽光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委托山東產權搭建運營,為山東省省屬企業實施陽光采購提供第三方綜合性服務的平臺。山東產權委托山東陽光采購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采購公司”)作為服務平臺的運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平臺是指依托于服務平臺功能體系搭建的二級運營網站,用于支持其他省市國有企業陽光采購服務業務的開展,由當地運營機構或省屬企業負責具體運營工作,確保相關當事人順利開展采購項目組織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省國資委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各級權屬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分平臺的設立、運營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分平臺運營機構或省屬企業開展陽光采購服務,應當遵守招投標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接受當地國資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并依據本辦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分平臺資格
第七條 申請設立分平臺的機構或省屬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從事政府明令禁止開展的業務,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完善的業務操作、檔案管理、監督檢查等內部控制制度;
(三)擁有采購交易活動的場所、設備和專業人員;
(四)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各地市申請設立分平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
(二)各地市機構與陽光采購公司簽訂的協議;
(三)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
(四)工作場所、設備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明復印件、辦公設備配備證明材料);
(五)企業近三年審計報告及誠信狀況證明;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條 省屬企業申請設立分平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
(二)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公司章程、采購制度及其他相關管理制度;
(三)省屬企業與陽光采購公司簽訂的協議;
(四)企業近三年審計報告及誠信狀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條 山東產權對分平臺運營機構或省屬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搭建分平臺。
陽光采購公司對分平臺的運營管理單位或組織機構進行確認,并授權分平臺運營權限,授權完成后予以分平臺運營管理權限。
第十一條 經批準設立的分平臺,門戶網站應保持與服務平臺主網站風格統一,業務系統功能、流程原則上應保持與服務平臺業務系統一致,對分平臺有個性化需求的,由山東產權判斷確定其可行性。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山東產權是分平臺的建設主體,擁有分平臺的所有權。
第十三條 山東產權負責根據省國資委及相關部門要求,總體規劃服務平臺系統功能、制度建設、技術維護升級服務等,相應完善分平臺系統功能。
第十四條 山東產權提供分平臺技術和系統服務;陽光采購公司提供分平臺運營維護服務,包括電話解答、培訓服務、遠程協助、系統教學、賬號維護、招投標文件制作工具等,針對采購鏈條的配套增值服務,雙方可單獨簽署業務合作協議。
第十五條 分平臺系統服務器統一布置在山東產權經營場所,山東產權負責服務器的配置、遷移,系統的故障恢復。
第十六條 遇有重大活動需要確保分平臺系統正常運行的,提前通知山東產權,山東產權做好配合工作,在活動期間提供人員保障及技術支持。
第十七條 陽光采購公司提供培訓視頻及系統操作手冊,若分平臺運營機構或省屬企業有現場培訓需求,陽光采購公司提供培訓支持。
第十八條 分平臺運營機構或省屬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作為分平臺具有使用系統進行業務運營的權利;
(二)使用服務平臺主體庫資源服務當地陽光采購業務;
(三)參加山東產權舉辦的業務培訓和有關活動;
(四)向山東產權申請分平臺管理賬號,開通相關管理權限。
第十九條 分平臺運營機構或省屬企業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確保采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服務平臺社會公信力;
(二)遵守服務平臺相關管理規定,指導采購參與主體規范使用系統;
(三)不得擅自對分平臺功能、流程等進行新增、修改及刪減,若有需求,需報山東產權審批;
(四)協調處理分平臺采購業務的質疑、投訴及分平臺日常運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五)協助山東產權診斷系統各種故障,制定維護和故障處理方法;
(六)做好在線風險防范監測,及時發現業務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風險,嚴格責任追究。
(七)由于國家招標政策和省級監督管理辦法的改變需要對服務平臺部分功能進行升級時,原則上分平臺也需要接受相關功能的調整。
第四章 信息資源共享、保密與安全
第二十條 山東產權負責制定服務平臺供應商庫、招標代理機構庫、評標評審專家庫、交易信息庫、商品信息庫等主體庫的管理辦法;陽光采購公司負責供應商庫、招標代理機構庫、評標評審專家庫、交易信息庫、商品信息庫等主體庫的運營維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分平臺服務系統與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交易信息、公告公示信息的同步共享、動態更新。山東產權提供數據運維服務,享有數據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通過分平臺網站入庫注冊的使用主體信息,統一作為服務平臺共享庫資源進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分平臺運營機構或省屬企業在采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采購信息過程中,應制定數據安全保護措施,加強數據下載的認證、授權等防護管理,防止數據被惡意使用。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的信息,不得對外開放共享;確需對外提供的,要對利用目的、用戶資質、保密條件等進行審查,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山東產權對分平臺制度建設及管理辦法進行制定;陽光采購公司對分平臺系統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流程的完整性進行培訓指導。
第二十六條 分平臺系統操作人員的業務行為,應當遵守服務平臺管理規定,其業務行為代表分平臺運營機構或省屬企業,其行為后果由分平臺運營機構或省屬企業承擔。
第二十七條 分平臺運營機構或省屬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山東產權視情節給予提醒、警告、撤銷分平臺管理賬號、中止系統使用權限等處罰:
(一)違反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服務平臺制度及分平臺管理辦法的;
(二)執行業務操作流程不規范、不完整的;
(三)使用分平臺管理賬號隨意發布信息的;
(四)業務運營及對外宣傳過程中,對服務平臺社會公信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五)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較差,不能正常完成監管部門交辦的任務,引發的投訴、質疑較多的;
(六)被國資委等監管部門取消陽光采購服務資格的;
(七)違反相關規定,被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產權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